二、本計畫所稱施用毒品者,指施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所定毒品,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政府機關、醫療機構或民間團體等相關單位轉介。 (二)自行求職且出具出監證明、醫療機構證明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