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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薪資補助要點 (民國 111 年 08 月 10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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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經本部許可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之雇主,且勞
    雇雙方簽訂之勞動契約約定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同時符合
    以下條件之一者:
(一)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八月九日止之期間內
      ,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雇主或被看護者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2.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領取生活補助費。
      3.依老人福利法領取中低收入生活津貼。
(二)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八月十日起至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
      期間內,經本部核發聘僱許可,且於聘僱許可有效期間之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