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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強化精神障礙者就業社區支持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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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程規劃及實施方式:
(一)試辦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可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二)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補助地方政府以委託或補助民間
      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方式,設置一名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
      府轄內營運一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四十人之精神障礙
      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以下簡稱協作模式據點),以強化精神障礙
      者及精神疾病病人就業社區支持量能。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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