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期程規劃及實施方式: (一)試辦期間: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可視政策需要及辦理情形調整。 (二)由本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補助地方政府以委託或補助民間 團體(以下簡稱專案單位)方式,設置一名就業服務員於該地方政 府轄內營運一年以上且精神障礙個案人數至少達四十人之精神障礙 者協作模式服務據點(以下簡稱協作模式據點),以強化精神障礙 者及精神疾病病人就業社區支持量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