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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教育專業人員遴選作業要點 (民國 111 年 11 月 0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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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勞動教育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勞教人員),指下列人員:
(一)勞動教育講師(以下簡稱勞教講師):於政府機關(構)、學校、
      事業單位或團體,講授勞動教育課程(勞動教育類別如附件一)者
      。
(二)勞動教育種子教師(以下簡稱勞教種子教師):於學校推動或辦理
      勞動教育課程或活動者。
    本要點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