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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協助事業單位群組進用身心障礙者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2 月 2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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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身心障礙者具下列情形之一,得優先參加本計畫(以下簡稱個案):
(一)符合「高度支持需求之身心障礙者困難個案認定標準」(如附件)
      。
(二)經職業重建服務單位或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在一年內就業媒合達六
      次以上均無法推介成功。
(三)經職業輔導評量評定無法獨立就業,需要群組安置。
(四)庇護工場轉銜至一般職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