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居服員依雇主指示往返於個案所在地提供勞務時,應將在各該場所之 工作時間合併計算,並加計往來於個案所在地間所必要之交通時間。 無論係提供居家照顧服務時間或從個案移動到個案所需之交通時間( 即轉場工時),皆屬工作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