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2
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
      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
      調理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之單位,辦理民俗調理業腳
      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正
      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
      相關訓練。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