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前點訓練或課程之認定標準如下:
(一)中央衛生福利主機關委託或補助學校、團體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
法令訓練。
(二)曾經接受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委託或補助之團體,經中央衛生福
利主管機關核准,得自行辦理之民俗調理業相關法令訓練。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職能導向課程品質認證,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
調理員相關訓練。
(四)中央主管機關依產業人才投資方案核准之單位,辦理民俗調理業腳
底按摩調理員相關訓練。
(五)學校依教育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正
式教育或推廣教育學分班課程。
(六)其他曾經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辦理民俗調理業腳底按摩調理員
相關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