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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執行外籍勞工業務管理及訪查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07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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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訪查事項之範圍:
(一)雇主有無聘僱未經許可、許可失效或他人所申請聘僱之外籍勞工,
      或雇主有無以本人名義聘僱外籍勞工為他人工作。
(二)雇主有無非法容留外籍勞工從事工作。
(三)雇主有無指派所聘僱之外籍勞工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或未經許可
      ,指派外籍勞工變更工作場所。
(四)雇主有無全額給付外籍勞工薪資、非法扣留或侵占所聘僱外籍勞工
      之護照、居留證件或財物。
(五)雇主有無依外國人生活照顧服務計畫書裁量基準規定妥善安排外籍
      勞工膳宿、生活設施等事宜。
(六)雇主聘僱本國勞工及外籍勞工人數比例有無符合規定。
(七)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代收取外籍勞工國外借款有無經授權或經外籍勞
      工同意委託且有書面證明文件;另收取金額有無與「外國人入國工
      作費用及工資切結書」中登載之借款金額相符。
(八)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取各項費用時,有無掣給收據,並保存收據存
      根,及有無不實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有無未依規定辦理變更許可及登記即自行搬遷,
      或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止營業,其期限尚未屆滿即自行恢復營業之情
      事。
(十)其他有關本法管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