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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推動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指導要點 (民國 112 年 09 月 0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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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執行單位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其應辦理事項
    如下:
(一)專業檢修廠申請案之審查及查核作業。
(二)督導專業檢修廠執行移動式起重機實施自動檢查、保養、調整維護
      及修改(下稱檢修)相關事宜。
(三)提供從事移動式起重機檢修之人員教育訓練及資格認定。
(四)提供專業檢修廠諮詢服務及推展專業檢修廠之相關事宜。
(五)其他經本署認與移動式起重機專業檢修廠制度之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