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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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
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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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事項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薪點四四零至四
    七二)、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五六)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
    三二八至四二四)。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4 年 08 月 29 日
參酌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所訂社會工作人員(師)及社會工作
督導薪酬制度,爰將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聘用專員及聘用檢查員
)之薪點上限各提高二級,以鼓勵人才之進用及留任。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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