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5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2、9、11 點條文,自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二、本事項所定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薪點四四零至四 七二)、聘用專員(薪點由四零八至四五六)及聘用檢查員(薪點由 三二八至四二四)。
參酌衛生福利部「強化社會安全網第二期計畫」所訂社會工作人員(師)及社會工作 督導薪酬制度,爰將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包含聘用視察、聘用專員及聘用檢查員 )之薪點上限各提高二級,以鼓勵人才之進用及留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