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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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照勞動部主管勞動事務範疇,各款定明得頒給本獎章之受獎資格條件。
二、第一款所定情事,為對我國勞動政策或制度、勞動法規之規劃或推動,有重大具
體事蹟。
三、第二款所定情事,為對我國勞動事務或政策提出興革意見、研究發明或著作,經
審定或採行,有重大具體事蹟。
四、第三款所定情事,為對突發之重大工安事故,處置得宜,有效維護勞工及公眾生
命財產安全之事蹟。
五、第四款所定情事,為對促進我國參與國際勞動事務合作及交流,有特殊價值或重
大成就。
六、第五款所定情事,為對從事或辦理其他與勞動事務或政策相關之工作,且非屬第
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情事,具有重大貢獻事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