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勞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 為縣(市)政府。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立法院公布之立法理由】 列明本法各層級之主管機關,以明權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對於違反本法 第五條有關勞雇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義務規定者,應依法檢查;經檢 查確有違反事實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