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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壯世代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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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年滿五十五歲以上或年滿四十五歲以上依法退休者(以下併稱壯世
      代勞工)。
(二)僱用壯世代勞工之雇主。
    前項所稱依法退休,指已領取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公務人員退休
    金、教職員退休金、勞工退休金、勞工保險老年給付、軍人退休俸(
    退伍金)或公營事業退休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