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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貳、適用範圍
    鑑於經濟部能源署「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針對防爆電氣設備採用
    之 NEC  美國標準,與目前本署採用之 IEC  國際標準有對比調和之
    需要,本指引內容先以 2  單位法令規定一致部分做撰寫。
    本指引適用於 107  年 7  月 17 日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用
    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3  條),且該作業場所存在易燃液體之蒸
    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物質滯留,而有火災爆
    炸之虞者(以下簡稱爆炸性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