貳、適用範圍 鑑於經濟部能源署「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針對防爆電氣設備採用 之 NEC 美國標準,與目前本署採用之 IEC 國際標準有對比調和之 需要,本指引內容先以 2 單位法令規定一致部分做撰寫。 本指引適用於 107 年 7 月 17 日後取得建築許可之新建工程(用 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第 293 條),且該作業場所存在易燃液體之蒸 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或爆燃性粉塵等物質滯留,而有火災爆 炸之虞者(以下簡稱爆炸性危險區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