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辦理就業權益教育訓練 課程(以下簡稱教育訓練)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全國性產業總工會。 (二)縣(市)級總工會、縣(市)級產業總工會。 (三)企業工會聯合會、產業工會聯合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五)企業工會、產業工會。 (六)其他會員包括受僱勞工之工會或工會聯合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