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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少年就業力準備計畫 (民國 113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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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所稱少年,指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未就學未就業且有就業需
    求者。
    本計畫所稱民間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且組織章程
    歷年服務對象涵蓋少年之團體。但不包括政治團體及政黨。
    本計畫所稱事業單位,指依法登記或立案之下列單位:
(一)民營事業單位。
(二)公營事業單位。
(三)非營利組織。
(四)經濟部社會創新平台公布之社會創新組織名單。
    本計畫所稱轉介單位,指轉介有就業需求之少年參與本計畫各項服務
    措施之各部會、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及其所屬
    單位、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