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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4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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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從事石綿拆除、清運作業或從事
      含結晶型游離二氧化矽之人造石製造、加工相關事業者。
(二)申請補助當月之前一個月,受僱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在
      三百人以下者。
    前項事業單位以從事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及臺南市之石綿拆除、
    清運作業者,優先予以補助。本計畫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
    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適用,不得重複。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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