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為依環境部所定石綿建材廢棄 物清除及處理補助計畫從事石綿拆除、清運作業或從事含結晶型游 離二氧化矽之人造石製造、加工相關事業者。 (二)申請補助當月之前一個月,受僱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在 一百人以下者。 本計畫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