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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石綿及人造石有害粉塵呼吸防護補助計畫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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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之補助對象,為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事業單位:
(一)依法辦理工廠、公司或商業登記,且為依環境部所定石綿建材廢棄
      物清除及處理補助計畫從事石綿拆除、清運作業或從事含結晶型游
      離二氧化矽之人造石製造、加工相關事業者。
(二)申請補助當月之前一個月,受僱勞工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人數在
      一百人以下者。
    本計畫之補助,與本署或其他政府機關所定補助性質相同者,應擇一
    適用,不得重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