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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2
二、本要點所稱執行憑證,指本局辦理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勞工
    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勞工退休金條例罰鍰案件之行政執行事件,
    經行政執行無效果或未能全部受償,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分署(
    以下簡稱執行分署)發給之憑證。
    前項所稱罰鍰案件,指本局依下列規定之處罰案件:
(一)納保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就業保險法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四條
      、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七條、第九十八條第一款、第九十九條規定
      所為之處罰。
(二)欠費部分: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所
      為之處罰。
(三)提繳部分: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二
      條、第五十五條規定所為之處罰。
(四)給付部分:依勞工保險條例第七十條、就業保險法第三十六條或勞
      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所為之處罰。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執行憑證之定義及罰鍰案件之依據。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