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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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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獎勵項目及參選對象如下:
(一)就業服務:
      1.最佳就業服務人員獎:以推動求職者就業服務成效(含身心障礙
        者及特定對象就業者)有關之輔導與就業推介等相關業務,並促
        進就業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各分署(以下簡稱各分署)服務
        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雇主服務人員獎:以推動雇主求才服務成效相關業務之各分
        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二)職業訓練:
      1.最佳推動訓練資源獎:以善用內外部職業訓練相關資源,協助推
        動人才培訓等相關業務之各分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訓練師資獎:以精進課程規劃與辦理授課教學相關業務之各
        分署聘任及聘用訓練師為參選對象。
(三)技能檢定:
      1.最佳技能檢定服務人員獎:以協助推動技能檢定及競賽等相關業
        務之各分署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
      2.最佳技能競賽服務人員獎:以執行推動技能檢定與競賽成效及創
        新之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所屬技能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
        服務人員為參選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