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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多元陪伴照顧服務試辦計畫 (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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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試辦期程及試辦方式:
(一)試辦期程:自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三年。
(二)試辦方式:由符合第八點資格之單位(以下稱申請單位)提報多元
      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本部評選核定為本計畫之試辦單位後,聘
      僱本國籍及外國籍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以下併稱陪伴照顧
      服務工作者),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以下稱服務契約)
      履行地,從事陪伴照顧等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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