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試辦期程及試辦方式: (一)試辦期程:自本計畫發布實施之日起三年。 (二)試辦方式:由符合第八點資格之單位(以下稱申請單位)提報多元 陪伴照顧服務計畫書,經本部評選核定為本計畫之試辦單位後,聘 僱本國籍及外國籍之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工作者(以下併稱陪伴照顧 服務工作者),指派至多元陪伴照顧服務契約(以下稱服務契約) 履行地,從事陪伴照顧等相關事務之體力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