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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場合理調整行政指導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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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合理調整與內涵
一、根據 CRPD 第 2  條,「合理調整」(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是指「根據具體需要,於不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之情況下,進
    行必要及適當之修改與調整,以確保身心障礙者在與其他人平等基礎
    上享有或行使所有人權及基本自由」。適用合理調整的對象,包括但
    不限於持有身心障礙證明者,對於障礙處境下並提供資料佐證有實質
    需求者,亦可適用,例如治療重建期間之職業災害勞工等。有關職業
    災害勞工之復工重建服務,另可參考職災勞工職能復健服務手冊。
二、合理調整是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障礙需要,使其獲得平等地位的重要措
    施。雇主於接獲障礙者依其障礙需要提出調整請求時,應與其展開對
    話、協商及提供調整,確保障礙者可以充分參與。如果障礙者請求的
    調整措施對雇主產生不成比例或過度負擔的情況,經雙方對話與協商
    未有結果而有爭議時,雇主應證明造成其過度負擔的情形。
三、身心障礙勞工提出的調整是否合理,應考量下列事項,以檢視是否對
    雇主造成不成比例或過度的負擔:
(一)調整之成本。
(二)整體組織規模。
(三)可用資源(包含政府協助資源)。
(四)該調整對組織之影響。
(五)該調整對他人造成之正面利益或負面影響。
(六)是否符合健康與安全之合理要求。
四、當身心障礙者有調整需求時,雇主除改善工作環境、提供軟硬體設施
    外,於績效與薪資、訓練、福利、工作調整、職務調整、升遷、資遣
    、解僱、退休等情形,亦須將合理調整納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