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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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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執行機關為本部職業安全衛生署(以下簡稱職安署)。
    職安署得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或委由其他專業機構,
    協助辦理本要點規定之評鑑工作。
    本要點所定之評鑑,每三年辦理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