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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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庇護性就業者就業力提升試辦計畫 (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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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計畫任務分工如下: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1.訂定、修正及解釋事項。
      2.統籌規劃及指導事項。
(二)本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勞發署):
      1.總體執行之協調及督導事項。
      2.本計畫補助預算之編列。
(三)勞發署所屬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預算之執行管控。
      2.審核地方政府提報之申請計畫,並副知勞發署。
      3.辦理補助地方政府之經費核撥、核銷等事項。
      4.督導、訪視及查核地方政府辦理本計畫業務。
(四)直轄市及各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
      1.辦理個案轉銜就業服務相關事項。
      2.受理、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提報之
        申請計畫,並於核定後報送分署備查。
      3.辦理補助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之經費核撥、核銷等事
        項。
      4.督導、訪視及查核受補助之庇護工場、民間團體或事業單位參與
        本計畫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