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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作業原則所定職業災害檢查之範圍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
      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機構依勞動部重大災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
      點(以下簡稱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所定檢查程序及處理原則辦理
      之勞動檢查。
(二)非屬職安法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應通報之職業災害,由勞動檢查
      機構依職安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所定一般檢查程序所辦理之勞動檢
      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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