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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雇主支持身心障礙員工就業試辦作業要點 (民國 115 年 03 月 05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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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進用三名以上身心障礙員工之雇主。
    前項所稱雇主,指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
    校。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
    體及政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