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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中餐烹調職類申請檢定資格 (民國 115 年 06 月 24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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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符合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且具下列資格之
    一者,得參加中餐烹調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
(一)取得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或其認可單位辦理之技術士技能檢定衛生講
      習時數達十六小時之證明。
(二)現為或曾為高中(職)、大專校院學生,且修畢食品衛生或餐飲衛
      生相關課程(如第一點附件)至少四學分以上,取得就讀學校所開
      具之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