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辦法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修正)
第 2-1 條
主任裁決委員主持裁決委員會,綜理裁決案件審理相關事務。
常務裁決委員為促進裁決案件之妥善審理,其職責如下:
一、追蹤裁決案件之進度。
二、檢視裁決案件之調查程序。
三、提出對裁決案件調查報告及裁決決定書之意見。
四、提供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等之諮詢。
五、其他為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有關事務。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29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於第一項規定主任裁決委員之權責。
三、配合本法第四十三條修正規定裁決委員會其中一人至三人為常務裁決委員,為符
    合設置常務裁決委員以促進裁決案件妥善審理之目的,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立法理
    由之規定,於第二項規定常務裁決委員之職責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