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之一、派遣事業單位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應通知派遣事業單位 登記地之地方主管關機關。但派遣事業單位於派遣勞工勞務提供 地設有廠場,且該廠場符合本法第二條規定情形者,應通知廠場 所在地之地方主管機關。 地方主管機關知悉派遣事業單位規劃解僱轄內要派公司之派遣勞 工時,應注意受影響勞工之勞動權益是否受損,並適時提供就業 輔導等必要協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