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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局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第 20 條
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
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4 年 11 月 08 日
一、第一項明定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代辦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
    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以資明確。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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