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辦理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得設 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前項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
一、第一項明定本局得接受委託或委任代辦其他社會保險及有關業務;在受託期間, 得設受託業務處,所需工作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二、第二項明定受託業務並受委託機關監督,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