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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第 20 條
主任秘書之權責如下: 一、重要業務之督導。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組、室業務之協調。 四、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五、局長、副局長交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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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間
自民國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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