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會理事、監事、常務理事、常務監事、副理事長、理事長及監事會召集 人之任期,每一任不得超過四年。 理事長連選得連任一次。
比照商業團體法規定「理事、監事之任期均為三年」修正,以利適用。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