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組或轉讓時勞工留用或資遣之有關規定) 事業單位改組或轉讓時,除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外,其餘勞工應依第 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契約,並應依第十七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其 留用勞工之工作年資,應由新雇主繼續予以承認。
參照「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第五條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