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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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3 年 03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公告周知:
一、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變
    更勞工正常工作時間。
二、依本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或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
    四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
三、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但書規定變更勞工更換班次時之休息時間。
四、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四項規定調整勞工例假或休息日。
顯示立法理由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