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77 年 02 月 03 日
-
一 第一項前段「所發生之傷病或醫療事故....」中之「醫療事故」等字,因醫
療並非事故,故將「或醫療」三字刪除。
二 現行條文第二項規定得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係以依第一項規定連續請領傷病或
住院給付期間內,因同一傷病及其引起之疾病而致殘廢或死亡者為要件。惟為免
無治癒希望者繼續住院浪費醫療資源,而於辦理出院後因同一傷病而致殘廢或死
亡,未能依前項規定請領殘廢或死亡給付,爰於第二項增訂其殘廢或死亡,非因
病癒而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同意出院後,在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一年內發生
者,亦得請領殘廢給付或死亡給付之規定。
- 民國 97 年 08 月 13 日
-
有關連續請領傷病給付或住院診療給付等規定,目前實務上已從寬處理,並為連結退
保前後保險事故之因果關係,爰以同一傷病為限,將二項予以合併,並酌作修正。
- 民國 98 年 01 月 23 日
-
照黨團協商條文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