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議事件,必要時得送請專家審查、鑑定後,提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查或鑑定得酌致審查或鑑定費用,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勞工保險爭議審議業務,由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改由中央 主管機關負責,爰修正相關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