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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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9 年 02 月 27 日修正)
第 20 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所稱優先管理化學品如下: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所列之危
    害性化學品。
二、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
    物質第一級或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依國家標準 CNS15030 分類,具有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其化學品
    運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將高暴露風險或高產量之危害性化學品,列為優先管理之對象,包括: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少年勞工及第三十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對可能影
      響少年勞工發育之安全與健康,或可能影響女性勞工妊娠期間對於母體或胎兒
      健康之危害化學品。
(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一級、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且事業單位最大運
      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經指定公告之化學品,納為優先管理化學品。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