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103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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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國際將高暴露風險或高產量之危害性化學品,列為優先管理之對象,包括:
(一)本法第二十九條少年勞工及第三十條女性勞工母性健康保護之規定,對可能影
響少年勞工發育之安全與健康,或可能影響女性勞工妊娠期間對於母體或胎兒
健康之危害化學品。
(二)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屬致癌物質第一級、生殖細胞致突變性物質第
一級、生殖毒性物質第一級者。
(三)符合國家標準 CNS 15030 分類具物理性危害或健康危害,且事業單位最大運
作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並經指定公告之化學品,納為優先管理化學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