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設置之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應依職業安全衛生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 指定公告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之全部或部分內容規定辦理。
配合本法之修正,將勞工安全衛生法規修正為職業安全衛生法規,並酌作部分文字修 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