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 96 年 08 月 13 日
-
一、本條新增。
二、為防止鍋爐燃燒產生廢氣,首應改善鍋爐之燃燒方法,例如調整燃油空氣比等,
另鑑於防止鍋爐燃燒所生廢氣滯留室內引起危害,鍋爐房應設置適當機械通風設
備,提供充足通風氣量,以防止因燃燒不完全而造成一氧化碳中毒事故或排煙不
良造成危害,但鍋爐房之門窗開口能使空氣自然流通良好,或可直接自戶外導入
新鮮空氣,並能將所發生之廢氣排至戶外適當處所而無危害之虞者,自得免設通
風設備,爰予但書除外。
三、鑑於亞力山大健身中心曾因鍋爐燃燒不完全,通風不良,而發生一氧化碳中毒事
故,日月光半導體公司鍋爐排煙管配置不當、防火區劃不良等因,致發生火災延
燒,損失重大,故增列鍋爐之通風設備、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應依建築技術規則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等規定辦理,例如排煙風管貫穿防火區劃時,
應在貫穿處設防火閘門,跨樓層設置時,立管應置於防火區劃之管道間等,爰於
第二項予以規定。
-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
依本法第一條修正,對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有關鍋爐通風設備之排煙
裝置、排煙風管、逆風檔及鍋爐房之防火區劃等,屬建築管理法規及消防法規之相關
規定,爰移列至附則,予以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