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前條第二項所定搭乘設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之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強度之損傷、 變形或腐蝕等瑕疵。 二、搭乘設備周圍設置高度九十公分以上之扶手,並設中欄杆及腳趾板。 三、搭乘設備之懸吊用鋼索或鋼線之安全係數應在十以上;吊鏈、吊帶及 其支點之安全係數應在五以上。 四、依搭乘設備之構造及材質,計算積載之最大荷重,並於搭乘設備之明 顯易見處,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
一、本條新增。 二、規範前條搭乘設備應有足夠強度,其使用材料不得有影響構造之瑕疵、設置扶手 ;懸吊用鋼索、吊鏈、吊帶安全係數與標示自重及最大荷重等,以規範搭乘設備 之構造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