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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對其設置之特定化學設備(不含設備之閥或旋塞)有丙類第一種物質
或丁類物質之接觸部分,為防止其腐蝕致使該物質等之漏洩,應對各該物
質之種類、溫度、濃度等,採用不易腐蝕之材料構築或施以內襯等必要措
施。
雇主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應使用足以
防止前項物質自該部分漏洩之墊圈密接等必要措施。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0 年 09 月 16 日
墊圈之使用可避免特定化學設備之蓋板、凸緣、閥或旋塞等之接合部分發生洩漏,其
材質之選擇,與內容物、操作條件及外在環境因素等有關,如材質選用不當,將導致
密封性能降低,致內容物自接合面洩漏。歷年亦曾發生因墊圈使用不當,致發生化學
品洩漏造成勞工傷亡事故,爰修正第二項,要求應使用足以防止丙
類第一種物質或丁類物質漏洩之墊圈密接。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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