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下 列監督事項: 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第十六條規定事項。 三、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具、安 全帶等及其他防止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 措施。 四、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其他預防作業勞工罹患缺氧症之必要措施。
一、配合「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將「具有預防缺氧知識之合格人員」 修正為「缺氧作業主管」。 二、元僅規定部分缺氧危險作業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修正為所有缺氧 危險作業均應指定缺氧作業主管從事監督作業。 三、增列缺氧作業主管應從事監督事項,以資周延。 四、餘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