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使勞工於當日從事二次以上高壓室內作業時,為減少其體內氮氣殘留 ,應於前次減壓終了時起算,連續給與下列規定以上之時間為「中間壓減 時間」,且在此時間內不得使其從事重體力作業: 一、合於前條第一款規定者,於附表一「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 」取初次之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 間。 二、合於前條第二款規定者,於附表二「作業壓力欄」及「高壓下時間欄 」取前次作業壓力及高壓下時間對照「中間壓減時間欄」規定之時間 。
一、原第二十一條第三款內容移至本條。 二、第一向序文中,刪除「擬」,「該勞工」修正為:「其」。 三、第一、二款中,「適於」修正為「合於」;「規定者:」修正為「規定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