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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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第 20 條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伸臂、迴轉裝置(含螺栓、螺帽等)、外伸撐座、動力傳導裝置及其
    他結構項目有無損傷。
二、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三、鋼索、吊鏈及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其他機械電氣項目有無異常。
雇主對前項移動式起重機,應每月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檢查一次:
一、過捲預防裝置、警報裝置、制動器、離合器及其他安全裝置有無異常
    。
二、鋼索及吊鏈有無損傷。
三、吊鉤、抓斗等吊具有無損傷。
四、配線、集電裝置、配電盤、開關及控制裝置有無異常。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9 年 09 月 24 日
雇主對移動式起重機,應每年就該機械之整體定期實施檢查一次,惟整體檢查項目尚
無明定,為利雇主執行,爰明定該機械應實施之檢查項目。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