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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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修正)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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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冷凍能力,指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以該壓縮機之原動機額定輸出一.二
    瓩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二、使用吸收式冷凍設備,以一小時加熱於發生器之入熱量六千六百四十
    仟卡為一日冷凍能力一公噸。
三、除前二款規定者外,依下式計算:
    R=V/C
    算式中:
    R:一日之冷凍能力(單位:公噸)值。
    V:以多段壓縮方式或多元冷凍方式之製造設備,依下列(一)計算
        所得之數值;回轉活塞型壓縮機,依下列(二)計算所得之數值
        ;其他以壓縮機一小時標準回轉速度之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
        公尺)值。
(一)VH+0.08×VL
(二)60×0.785 ×t×n(D2-d2)
      算式中:
      VH: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氣筒一小時活塞壓
            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VL:於壓縮機額定回轉速度時最終段或最終元之前一氣筒一小時
            活塞壓縮量(單位:立方公尺)值。
      t:回轉活塞之氣體壓縮部分之厚度(單位:公尺)值。
      n:回轉活塞一分鐘之標準回轉數值。
      D:氣筒內徑(單位:公尺)值。
      d:回轉活塞之外徑(單位:公尺)值。
    C:依冷媒氣體決定之中央主管機關之指定值。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11 年 09 月 14 日
一、本條為本規則所稱「冷凍能力」之名詞定義,因前條為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
    定義,條文並非冷凍能力規定,爰予文字修正。
二、第三款配合法制體例,調整用語。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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