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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3 年 06 月 23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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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 應符合現行勞工有關法令規定。
   (二) 應使用中文敘述,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應加註中文以為對
        照。
   (三) 單位應使用公制,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應換算為公
        制,以為對照。
   (四) 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 載明編輯、審查委員。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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