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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修正)
第 20 條
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而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者,得向
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但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有關規定領取補助者,不
在此限。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90 年 10 月 31 日
為鼓勵事業單位僱用職業災害勞工,事業單位於僱用職業災害勞工時,如工作需要須
提供輔助設施時,得向勞工保險局申請補助。
惟若已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之規定領取補助者,則不得再申請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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