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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營造事業單位安全衛生自護制度實施要點 (民國 104 年 10 月 15 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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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中央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為辦理自護制度業務所需費用,應編
      列年度預算以為支應;勞動檢查機構辦理本項業務如有經費不足情
      形,得函報中央主管機關酌予補助。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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