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動檢查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修正)
第 20 條
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代行檢查業務時,應檢附擬增減之機械或設備種類、
檢查類別、區域等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82 年 02 月 03 日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代行檢查機構擬變更業務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