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業訓練,除本法另有規定外,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轉業訓練因須配合社會福利措施,且為迅速輔導轉業,多採密集式訓練,爰規定應由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
配合修正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本法所定轉業訓練已不限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爰 酌修文字,以資周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