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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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第 20 條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採筆試非測驗題以外之方式者,其場地及機具設備應先
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但術科測試場地設在海上、海下或空中者,其場地
得不列入評鑑。
顯示立法理由
民國 108 年 08 月 27 日
修正理由同第十三條。
期  間 自民國 日 至
檢索字詞